您的解決⽅方案 從辯護與蒐證開始
太太跟我結婚之後才坦白孩子是前男友的,我該怎麼處理?
我們認為他不是爸爸的兒子,他突然出現只是要繼承財產,該怎麼向法院主張?
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

上述問題看似像八點檔劇情,然而在現實社會中,確實是存在的,親子關係之認定除血緣關係外,亦可透過收養之方式建立親子關係。當親子關係成立後,即會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按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原則上都推定為婚生子女,此時當親子關係有所爭執時,或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即得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法院在審酌是否具有親子關係時會鑑定爭議當事人間之血緣關係,及輔以相關證物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確認親子關係後,此後其他訴訟就親子關係之認定即可有所依循。

 

收養

收養須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 年齡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特定親等或身份不相當不得收養
  • 夫妻共同收養
  • 有配偶者須得配偶之同意
  • 本生父母之同意
  •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