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解決⽅方案 從辯護與蒐證開始
羅小姐與先生結婚將近10年,雙方共同育有四名子女,家中經濟雖不富裕,羅小姐卻絲毫未有怨言,曾多次幫忙先生向娘家借錢,希望雙方能夠一起為家庭打拼,然而先生不但屢次瞞著羅小姐在外借款、標會,甚至染上賭博惡習、四處欠債,105年5月初先生突然跟羅小姐說他要獨自跑路、在外地重新開始,更向羅小姐表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要求離婚,羅小姐極力挽留先生,然先生仍堅持己意、無動於衷,之後,先生留下訊息後便離家出走,就此音訊全無,更帶走羅小姐向娘家借款的30萬元。

先生離家出走後,債務人不斷前往羅小姐所經營之檳榔攤要向先生討債,更不時有黑道人士上門恐嚇,羅小姐實不勝其擾,人身安全亦受到極大之威脅,此外,因先生賭博欠債家中之房屋便遭法院拍賣,羅小姐與子女只能被迫搬至婆家,然而婆家卻因先生欠債跑路而對羅小姐及子女產生嫌隙而有排擠之情況,除了時常辱罵子女外,更多次對子女有不當管教、掌摑巴掌之行為。

106年3月間,羅小姐經朋友得知先生在外有小三,羅小姐將此事告知婆婆,希望婆婆出面協調,然而婆婆不但未協助羅小姐釐清真相卻反而大罵羅小姐,指責羅小姐的不是,羅小姐忍無可忍之下便暫時搬回娘家居住,而婆婆竟於羅小姐搬至娘家數日後便迅速更換鑰匙密碼使羅小姐不得其門而入,也無法與婆家聯絡。

尤有甚者,羅小姐經朋友告知先生另設臉書帳號且在外面自行開設檳榔攤,且與陌生女子外遇同居,甚至該名女子已經懷孕,經羅小姐瀏覽臉書後發現,先生確實多次與一名陌生女子打卡拍照、舉止親密,且數次與該名女子之女兒留下合照,下方留言者亦皆表示是先生之女兒,顯然先生與該名女子之關係匪淺,二人應已發生妨害家庭之通姦行為,先生惡意遺棄羅小姐且行蹤不明,竟還在外與陌生女子發生外遇,羅小姐實心灰意冷,於是乃尋求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並爭取子女監護權。

本所律師協助羅小姐與先生先於法院成立離婚調解,在正式進入訴訟後,於書狀內詳述羅小姐與先生婚姻之狀況,並在訴訟中盡力維護羅小姐及子女之權益,最終羅小姐順利取得子女監護權,其終於能與子女遠離被黑道討債的危險,重新展開新生活!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徐小姐與與先生自民國101年登記結婚,徐小姐自婚後即發現先生情緒控管不佳,不但時常動怒,甚至於動怒時口出惡言、經常以三字經辱罵徐小姐,連新婚蜜月期間也是因小事爭吵不休,使得徐小姐內心飽受煎熬。除此之外,先生喜愛飲酒,甚至於飲酒後常常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但曾於飲酒後隨意在家中便溺,更經常胡亂發脾氣。某次,徐小姐為先生之身體健康而勸先生飲酒少量即可,然先生不僅不聽勸言,更與徐小姐爭吵,甚至也與前來勸和的大伯起了口角、發生扭打,最後更動腳踹了家中寵物狗,此舉讓徐小姐覺得非常震驚且難過。某次,先生喝酒後又無故動怒,辱罵徐小姐,徐小姐為怕影響胎兒而欲外出不願與先生爭吵,沒想到,先生為阻止徐小姐外出,其竟然出手搥向牆壁,徐小姐為了避免其再傷害自己,只能隱忍下來,不斷安撫先生,然而徐小姐精神上實已經受到相當大之驚嚇。

104年2月間,徐小姐與先生帶著孩子與媽媽至動物園遊玩,回程途中,因徐小姐之疏失而使先生開錯方向,沒想到先生竟破口大罵、更在媽媽面前以三字經飆罵徐小姐,徐小姐實無法忍受先生在母親前辱罵三字經,便與先生發生爭執,並要求先生向徐小姐媽媽道歉,然先生卻絲毫不覺得有任何不妥,態度十分高傲,先生之行為令徐小姐覺得愧對母親外,更覺得十分委屈。同年5月,先生又因與徐小姐爭吵而怒罵徐小姐,甚至將家中物品砸毀,徐小姐實已無法再忍受先生的暴力及惡言相向,便搬回娘家居住,希望先生能徹底反省。

106年5月間,徐小姐沒想到先生竟然毫無悔意,其竟然將家中門鎖更換,不讓徐小姐回家,也拒絕讓徐小姐與孩子會面,徐小姐多次與先生溝通,要求探視孩子,然先生卻避不見面,徐小姐對孩子極為思念,忍無可忍之下便決定跟先生離婚,並爭取監護權,故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幫忙處理離婚訴訟,陳俊翰律師在瞭解徐小姐的處境後,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於書狀內詳述請求離婚之事由,也盡力保障徐小姐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益,最終,徐小姐願意將子女親權交由先生行使,二人在法庭上達成和解,順利離婚,徐小姐終於不必再忍受先生施予的壓力及痛苦且能順利與孩子探視與會面交往。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林小姐從結婚前就在丈夫經營的服飾店工作,婚後更是投注心力於經營店面上,二人結婚已超過15年,但丈夫長達10年的時間經常外出喝酒交際,直到半夜三更才回家,丈夫不但拋棄事業和家庭之外,丈夫也經常喝到爛醉如泥後才回家,回家後甚至經常將已熟睡的林小姐及孩子叫醒,無緣無故謾罵,丈夫的酒後的行為,造成林小姐及孩子內心非常恐懼,心理上承受相當大之壓力,林小姐多年來從未要求離婚,全部只為了求婚姻及家庭的完整,然林小姐的盡心盡力卻仍無法改善丈夫的對婚姻及家庭的態度。

103年起,由於服飾店生意時好時壞,只要服飾店生意不如意時,丈夫便會怪罪於林小姐、對林小姐惡言相向,甚至要脅林小姐離開服飾店,連林小姐睡覺時也會被叫醒遭受丈夫謾罵,丈夫更多次向林小姐要錢周轉。林小姐白天在服飾店內忙進忙出,晚上又不得充分休息,更不時要忍受丈夫的出言辱罵,使得林小姐身心靈飽受煎熬,只能尋求心理醫生之幫助。同年7月,林小姐實在是忍受不了壓力,便在丈夫的逼迫下離開了經營多年之服飾店。

106年5月,丈夫突然無故離家出走,林小姐查覺有異,便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進行調查,經調查後發現丈夫離家期間竟有外遇之情況,不僅與小三同居,甚至每日載送小三上下班、出遊,出遊期間更多次有摟摟抱抱的行為,先生顯然已外遇出軌,甚至和小三有通姦的情形,林小姐多次請求丈夫回家陪伴孩子,但丈夫卻不斷推拖,並且表示自己十分忙碌,不願陪伴未成年子女,同年6月,丈夫雖然有時會回家居住,然丈夫回家後卻是故態復萌,不但酗酒,更經常一邊酗酒一邊無故辱罵林小姐,連孩子也因此受到驚嚇,林小姐終究不堪遭受先生多年來之言語家暴,甚至是外遇背叛,於是決定和先生離婚,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尋求離婚訴訟的協助,陳俊翰律師在瞭解林小姐的處境後,草擬書狀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陳俊翰律師運用其多年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能力,在書狀內除詳述離婚事由並表明林小姐適宜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者及爭取扶養費外,更提出先生外遇之證據為林小姐向丈夫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100萬元,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陳俊翰律師盡力保障林小姐權益,並再三表明林小姐的訴求,最終,林小姐與丈夫達成和解,林小姐除成功與丈夫離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外,丈夫也願意返還借款及賠償林小姐精神慰撫金,賠償共135萬元,陳俊翰律師運用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協助林小姐,使林小姐在家事離婚調解程序即能快速順利離婚,從此不必再忍受壓力及痛苦,與子女展開新生活。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許先生與太太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女,然從104年10月開始,太太突然以各種理由外宿、夜不歸營,令許先生心中十分懷疑,認為太太恐怕有外遇之情況。104年12月,太太向許先生表示與同學要前往清境農場遊玩,且跟許先生說是姊妹淘之聚會,不讓許先生參與,許先生本不做他想,然而許先生在太太出遊期間請太太拍攝照片時,太太都跟許先生說朋友不愛拍照,拒絕傳照片給許先生,其後,太太又向許先生表示因工作需求要到新竹、臺中出差二天,並告知出差當日會住在新竹同事家中,豈料,許先生竟意外發現太太所稱之同事才剛出國回來,理論上應該不會參與出差,許先生便傳送訊息給該同事,經詢問下竟然發現太太根本不住在她家,許先生因擔心太太去向及安危,便趕緊打電話詢問太太當日住處,詎料太太不僅避而不答,甚至大發雷霆,種種情狀實令許先生不解,於是許先生便決定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進行抓姦搜證。

105年1月,太太再次向許先生稱要前往高雄找同學且會過夜,許先生心中起疑,便與本所合作之徵信社人員前往高雄確認太太行蹤,豈料,許先生竟發現太太並未前往同學住處,而是和男同事碰面,且二人碰面後隨即前往旅館開房,久久未出,許先生心中悲憤交加,終究按耐不住情緒,便進入旅館並請太太開門。太太開門後,確認太太與男同事確實均在房內,許先生隨即報警處理,警方便將二人帶回派出所,抵達派出所後,太太及男同事當場坦承二人發生不倫戀,並同時和許先生簽署外遇和解書,除了同意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予許先生作為精神賠償外,太太應於賠償兌現後立即與許先生辦理離婚事宜。

沒想到,簽署和解書後,太太竟然對上開協議內容一概置之不理且離家出走,許先生不知如何是好,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並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訴訟中太太一再辯駁只是和同事在房內製作專題報告並無外遇通姦行為,然陳俊翰律師從兩造簽署之外遇和解書內容及本所合作之徵信社抓姦之蒐證畫面證據中向法院表示太太確實有妨害家庭、外遇之行為,且透過書狀表示太太從未支付過子女扶養費,離家後也對子女漠不關心,最後,太太終知悔悟,便與許先生在法院達成離婚和解,陳俊翰律師成功為許先生爭取到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儘速讓許先生與太太離婚,和孩子早日展開新的生活。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胡小姐與先生結婚多年,共同育有二名子女,因工作的關係,雙方分隔兩地,即便如此,雙方周末還是會相聚、仍有夫妻之實,然而105年開始,胡小姐的先生不時與胡小姐談論自家員工L小姐,起初胡小姐僅以為是出於對員工的關心而不以為意,然而,胡小姐的先生漸漸開始對胡小姐態度冷淡且經常對於胡小姐所傳送的訊息已讀不回,期間胡小姐因病在家休養一個月,胡小姐的先生也未有關心,某天,先生竟突然向胡小姐的母親說要與胡小姐離婚,之後更拒絕與胡小姐溝通,甚至不斷逼迫胡小姐簽字離婚,胡小姐驚覺有異,便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人員進行調查。

經本所合作之徵信社調查後發現,胡小姐的先生竟和L小姐共同在外租屋過夜,某天凌晨1時許,徵信社人員又再度發現先生和L小姐返回二人之愛巢,便趕緊通知胡小姐到場,胡小姐到場後決定報警處理,不再姑息,報警後進入房間後,發現二人一絲不掛,胡小姐非常心痛,並決定提告,警方即將二人帶回派出所。
然而,胡小姐的先生在警局內當場承認外遇和通姦並苦苦哀求胡小姐不要提出妨害家庭告訴,胡小姐念在雙方曾有夫妻之情,便同意不提出告訴並和先生簽下協議書及離婚協議書,沒想到,簽署協議書後,胡小姐的先生不但毫無悔意,其竟違約而未按協議書內容履行,胡小姐心灰意冷之下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運用其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提出離婚訴訟並爭取兩名子女之監護權及扶養費。

經陳俊翰律師了解胡小姐與胡小姐先生之狀況後,陳俊翰律師於訴狀內詳述胡小姐先生外遇之情況,並提出本所合作徵信社所蒐證取得之抓姦證據,並且敘述胡小姐的對子女的呵護及細心照料,並在法院調解中陪同胡小姐前往調解,調解過程中陳俊翰律師運用其家事離婚協調之專業在法院上與胡小姐的先生先成立離婚調解,在正式進入訴訟後,也因本所律師書狀及證物準備地充足、完備,讓胡小姐成功取得子女監護權,更成功要求先生必須每月支付子女扶養費,讓胡小姐能盡速重新展開新生活!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羅小姐,結婚後原以為先生必能相互扶持共同經營家庭,孰料先生工作不正常,且終日沉迷於電玩,羅小姐幾經督促希望先生能積極向上始終未果,導致家庭生活費用之重擔幾乎落在羅小姐身上,羅小姐負擔沉重;且先生經常與羅小姐爭吵,對子女之教育意義亦毫無體認,羅小姐幾次想與先生溝通都遭拒絕,心灰意冷之下求助於本所律師,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提起離婚之訴。

本所陳俊翰律師體察羅小姐之辛勞,將先生之行為撰寫為狀,且於書狀中詳述梁小姐對未成年子女之細心照護,又經查詢行政院主計處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之資料,替梁小姐列出適當之撫養費請求金額;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前,由本所陳俊翰律師陪同前往法院調解,由於事前準備充足且書狀內容完備,調解委員亦能體會羅小姐之苦,於是經由本所律師運用其家事離婚調解之專業下,羅小姐不僅成功離婚,且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並成功要求先生每個月須支付適當之扶養費!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陳OO因家庭暴力事件來所求助,其表示配偶常年身在國外,且所賺得之金錢均係自行花用,不僅對家庭維繫毫無貢獻,縱使偶有回國,然一見本所當事人即係一頓打罵、經常有家庭暴力行為,且其多年來除身體上長期受配偶毆打,精神上亦長期受到虐待,例如經常性地辱罵、甚至於半夜故意吵醒本所當事人令其不得安眠,其因擔心子女之安危隱忍多年,因子女年齡漸長才敢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聲請通常保護令。

經本所陳俊翰律師教導陳OO先以正確方式蒐集證據後,再代理其將證據整理完備並撰擬書狀,再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於開庭過程中陳俊翰律師不僅向法院聲請調閱警局報案紀錄,且傳喚證人指認相對人施暴之行為,證明相對人確實長期對本所當事人施行精神及身體上之虐待,最後成功由新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H先生與太太結婚後,二人婚後生活原本幸福美滿,然而到了104年10月,太太突然開始態度冷淡、行蹤詭異,且經常鬼鬼祟祟地與他人通電話,甚至經常把孩子丟在家中給H先生母親照顧後,隨即出門且不知所蹤

某天H先生更意外發現太太竟有赤裸上身與不明男子躺在床上之自拍照片,急忙聯絡太太要求其解釋,豈料太太不僅對於H先生電話、簡訊均不理會,且自當日起更離家出走、拋家棄子一走了之,並將照顧孩子的責任全丟給了H先生,H先生無法忍受太太之惡劣行徑,便向法院提起離婚、監護權、侵害配偶權等訴訟

後在法院之調解下雙方合意調解離婚,但對子女監護權應由何人行使負擔則無共識,最終法院判決子女監護權應由雙方共同行使,但由太太擔任主要照顧者,而 H先生則需每月給付太太子女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但因太太遲遲不願將子女接回同住,亦不願給付扶養費予H先生,故自太太離家後已有一年多未曾給付任何之子女扶養費,無奈之下H先生便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進行訴訟程序

經陳俊翰律師了解H先生之狀況後,於訴狀內詳述太太對子女置之不理的情形,並在訴訟程序中盡力維護H先生之權益,最終成功取得法院判決太太應返還H先生過去代墊之扶養費共21萬,順利減輕H先生獨自照護子女之沉重負擔。

本所當事人C小姐,在面臨喪母之際本已悲痛萬分,辦理母親的繼承事務時,竟又被國稅局人員告知,繼承人名單中除了C小姐與胞弟外,母親尚有一名長女同應列為遺產繼承人,震驚的C小姐渾然不知此位素不相識的女子,於是來本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

本所承接本案件後,陳俊翰律師先建議C小姐調閱過去的戶籍謄本,以還原當年的戶籍登記情形,並建議C小姐從母親遺物中尋找證物,在調閱戶籍謄本後,確認該女子在數十年前就已經登記為母親長女,但在整理母親遺物的同時,亦發現母親保留了當年的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以及二人過去曾簽署終止收養的文件,證明了此陌生女子與母親並沒有血緣關係,只是因為母親在該女子年幼時有撫育的事實,且因不懂法律而沒有註記為收養,就逕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為母女,而二人後來因為糾紛,雖然有立下書面終止收養關係,但程序上卻沒有提交法院,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又遭到戶政機關人員以因先前未辦理收養登記而駁回,故此女子才一直被登記為母親的長女至今。

所幸經本所陳俊翰律師細心的查證事件始末,並將相關證據整理備齊,且找出當年的舊法規,確認依當時法令即使未向法院聲請,只要有書面同意就可以發生終止收養的效力,才替C小姐順利打贏這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排除該女子的繼承人地位,並成功使C小姐的繼承權免於受侵害。

本所當事人A女士居住在現有之房屋數十年之久,卻遭哥哥B先生提告,主張妹妹所居住的房屋為父親所有,應屬於父親遺產而由四兄妹共同繼承,如今卻被A女士單獨佔有、遷入戶籍,而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A女士收到法院通知後不知所措,更擔心會就此失去落腳之處,便來諮詢本所陳俊翰律師詢問如何辦理。

本所在經過了解後得知,於A女士父親在世時,因擔心A女士沒有房子可供居住,於二十幾年前就已將該房屋贈與A女士,此後之房屋稅也都是由A女士所繳納,且因為該房屋經歷多次風災,A女士早已自行出資重建,該房屋與父親贈與的房屋,早已不是同一個建築物,因此,陳俊翰律師先請A女士提供所有稅籍證明資料,並請其提供房屋的照片與父親其他遺產加以比對,證明了父親早已經將該房屋贈與給A女士,且早已經過重建變成一棟完全不同的建築物。

除了提供證物外,本所另外找來了A女士之長兄作為本案件證人,證明了該房屋早在多年前,父親先因為擔心A女士沒有房子可住,後來又為了感謝A女士對其不辭照顧,而贈與此屋作為報答。

但因手足間過去因遺產糾紛早已訴訟不斷,因此哥哥除了否認父親有贈與房屋給A女士外,更主張在過去的分割遺產訴訟中,該房屋已經被列為父親遺產,卻仍遭妹妹強佔,但事實上,前一件訴訟所列的父親遺產,根本沒有該房屋的門牌號碼,哥哥雖然又主張該房屋是後來門牌整編時,從前一件訴訟所列的遺產中整編而出,也是因為整編才會有不同的門牌號碼,但經比對稅籍編號、課稅現值後,發現該房屋明顯與前一件訴訟所列的遺產不同,也不可能是從遺產中整編而出,因此哥哥的主張遭到法官駁回。

本事件經由陳俊翰律師的協助之下,提出完整詳細的證據,也傳喚了多名證人到庭詢問,最後終於說服法官,成功駁回哥哥提出之告訴,讓A女士不用擔心房屋被剝奪、甚至無家可歸的情事發生。
 

本所當事人Z先生,近年來因家庭生活觀念歧異,和太太X小姐感情已不如以往,因此太太多次向先生要求離婚,但為維持家庭圓滿,先生並不同意太太的離婚訴求,又因先生並無過錯,太太在缺乏離婚事由之情形下,也無法向法院訴請離婚,因此太太開始製造抹黑先生的種種行徑,除了本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外,也不斷對先生提起各種告訴,逼迫先生同意簽字離婚,由於先生根本沒有對太太有任何家暴行為,卻無奈收到法院寄來的通常保護令開庭通知,於是前來事務所尋求幫助。

經本所陳俊翰律師深入了解後發現,太太所主張的事實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且太太在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不久,立即提起離婚訴訟,其中也包含小孩親權的行使、財產分配等,故初步已可認定太太是為了往後離婚訴訟的進行,才向法院聲請本件保護令。

且太太雖然向法院聲稱遭先生逐出家門,但實際上是太太為了達成離婚目的,擅自搬回娘家,並故意製造出與先生分居的假象,且以百般行為刻意激怒先生,藉此蒐集容易她離婚訴訟的證據,幸好陳俊翰律師找出太太說法的各種不合理之處,配合X先生所整理的錄音及簡訊,初步地讓法院認同我方的主張,因此,即使太太提出了驗傷單,法院仍不認為是先生所造成,此外,太太為了勝訴,甚至以話術誘導雙方年僅三歲的兒子回答問題,並將之錄音且做為呈堂證據,但以三歲小孩的心智而言,根本無法理解X小姐所問的問題,陳俊翰律師也一再向法院就這些證據提出異議。

最後,X先生透過陳律師的指引,備齊了一切證據,讓陳律師向法院提出了完整的書狀,一一駁斥了多項子虛烏有的舉證,並成功駁回太太有關保護令的聲請,避免太太以聲請保護令為手段,構成離婚訴訟上的優勢,X先生也不用再擔心,會因為太太假造的事實,導致離婚及監護權官司敗訴的結果。

本所當事人F小姐與丈夫結婚4年,婚前丈夫即有情緒控管問題,常因不如意的小事而有自殘之舉,甚至對F小姐有情緒勒索、暴力等行為,F小姐於婚前曾因此向其表示欲結束這段感情,然卻遭對方以自殺為要脅,阻止分手,但因丈夫平時對外表現又是彬彬有禮、十分良好,F小姐原本以為丈夫只是不夠成熟,待與其結婚生子後,丈夫應會有所改變,兩人也可擁有美好未來,因而同意與其步入婚姻,不料婚後朝夕相處之下,丈夫對F小姐肢體及言語暴力的情況不但未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更經常以自殺作為要脅,以情緒勒索方式令F小姐聽從要求,F小姐雖已是身心俱疲,然因丈夫每次爭吵後又會恢復正常且保證不會再犯、甚至跪地哭求原諒,F小姐為了給予子女一個完整家庭,也因為相信丈夫的每一次保證,相信丈夫有一天會有所改變,F小姐仍包容著丈夫對自己的暴力舉動及情緒勒索,但F小姐發現,即使自己不停的退讓,但丈夫卻始終未能改過自新,甚至開始將負面情緒及暴力行為移轉至尚為年幼之女兒,此時F小姐再也忍無可忍,不願未來與孩子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下,而找到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對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權利。

陳俊翰律師了解詳情後,對於F小姐之處境雖是深感同情,奈何F小姐對於法律並不熟悉,對丈夫過往家暴行為均無蒐證,導致目前手上證據甚少,恐無法使法院就此認定具備離婚事由,故陳俊翰律師給予F小姐許多蒐證之方向及法律專業建議,而後F小姐就在律師的建議下開始著手蒐證,最終以錄音及錄影方式讓丈夫承認對妻女所為之暴力行為,F小姐並以此做為證據交由陳俊翰律師提起離婚訴訟,而於離婚訴訟之調解程序中,丈夫最初本已承認家暴事實也承諾會給予F小姐自由,但隨即卻又反悔、甚至改口否認有家暴之行為,不斷反覆無常的態度也讓F小姐無法繼續與其調解,而決定交由法院審理,而在陳俊翰律師就相關資料的細心整理下,法官清楚知悉該婚姻確實已無存續之可能,更對於F小姐及女兒所受待遇產生共情,最後不僅許其離婚,亦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心態,將女兒的親權交由F小姐行使,且丈夫尚需每月按時給付扶養費。在經歷多年不幸福的家庭生活後,F小姐終於能從惡夢般的婚姻中解脫,並與孩子開始平靜的生活,再也不必過著每日擔心受怕的日子了。

本所當事人是一對L姓姊妹,自出生時起,父親就在工地上班,母親則是全職家庭主婦,原本應是一個單純而完整的家庭,然而,因父親從事的是粗重工作,縱使下班回到家也已經是筋疲力竭,根本無力照顧年幼的兩姊妹,原本應由無任何外務之母親悉心照料,然其卻經常怠於照護,甚至外出後不知所蹤,獨留兩姊妹於家中嚎啕大哭而引來鄰居關切,父母也因此經常發生爭吵,之後父母也因爭吵不休而離婚,而離婚後母親不但沒有爭取姊妹倆的監護權,更是逕自離家且再也未與姊妹倆聯繫,由於父親因工作關係已是分身乏術,因此將姊妹倆交由爺爺奶奶照顧,待父親行有餘力時才將二人接回身邊親自照料,力有未逮時又將二人託付給爺爺奶奶,使姊妹倆從小不僅身處單親家庭,更是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從未真正體會到何謂家庭的感受。

嗣後兩姊妹慢慢長大成人,並相繼組建屬於自己的家庭,生活逐漸平穩安定且開始體會家庭所帶來的幸福感,然於某日,一封信件的到來卻將姊妹倆平靜的日子徹底打破,因該信件的寄信人竟是消失近40載之母親,對兩姊妹而言,腦海裡關於母親之記憶早已模糊,而母親於成長中的缺席,更是姊妹倆心裡最不願提起的傷痛,但從小缺失母愛的兩姊妹收到來信時,事實上心中仍是有所期待,本以為母親是對女兒有所思念,倆人還有機會可體會母愛的感覺,然打開信後看到的卻只是母親表示自己年老且無謀生能力,要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時,卻因有兩個女兒而未能通過審核,於是寫信向其二人求助,見到是如此冰冷的內容,內心百感交集的姊妹倆討論過後,都對母親感到心灰意冷,兩人好不容易剛開始新的生活,若是未來還得面對如此不負責任的母親,只會讓兩人再度陷入痛苦的漩渦,因此姊妹倆都不願再讓母親再來破壞自己日漸安穩之生活,故透過網路平台尋找到本所陳俊翰律師,決定要向法院提告並請求免除對生母之扶養義務。

經陳俊翰律師與兩姊妹諮詢後,細心協助整理二人自幼成長歷程的艱辛,並撰寫成狀提出予法院,收到訴狀的母親方知悉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對女兒造成多大的傷害,在其消失將近四十年的期間,兩姊妹可說是歷經千辛萬苦才長大成人,即使母親深感後悔也無可能彌補姊妹倆心中的傷痛,故在與陳俊翰律師協商後,心中有愧之母親即向法院表明同意免除姊妹倆的扶養義務,不願未來再打擾到虧欠多年之女兒們,最後法院審酌書狀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認定母親之前確實未曾善盡扶養義務,姊妹倆現如今實無扶養母親之必要,故裁定免除姊妹倆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最終姊妹倆在陳俊翰律師的協助下,終能重回屬於自己平靜且幸福的日子。

本所當事人H小姐於旅遊中認識中國國籍的先生,兩人一見傾心,H小姐因此決定託付終身,雙方並於兩岸皆辦妥結婚登記。先生起初隨H小姐回臺灣居住並工作,後雙方達成共識並一同到中國一線城市租屋打拚。

起初H小姐在人生地不熟的國度難免身心壓力巨大,但想到雙方都是為幸福的藍圖而努力也仍覺得是甜蜜的負擔,然而半年後某日先生說要回老家一趟後卻從此杳無音信,一切幸福化為泡沫,H小姐擔憂先生安危且亦不知夫在何方,僅能想盡辦法透過各種人脈找尋先生,更多次回先生老家探詢先生蹤跡卻仍徒勞無功,在不堪獨力負擔租屋費用且人在異鄉諸多不便之情形下,H小姐只能回台尋求家人協助,回台後更甚至求神拜佛、卜卦算命皆只為求先生一線訊息。

歲月如梭,恍眼已過七年,期間H小姐花費無數金錢心力尋找卻仍無先生音信,而H小姐經身旁親友不斷勸導之下,亦漸漸釋懷不再堅守如此徒具形式之婚姻,故來本所尋求家事專業之陳俊翰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陳俊翰律師了解H小姐之處境後,運用其多年家事離婚訴訟之專業能力,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為H小姐主張並撰寫書狀之外,除提出先生於分居期間從未尋找H小姐之證據,亦表明H小姐這些年來在台灣仍維持一樣的住址及聯繫電話,為的是有朝一日能與先生聯繫上,而先生這些年來從未入境台灣也未曾聯繫H小姐,亦顯然先生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及打算。
最終法院以雙方分離至今多年,長期處於分居狀態而完全未聯繫,雙方婚姻已然出現破綻尚無法回復而裁准判決雙方離婚,而H小姐人生也不再受這徒具形式之婚約束縛而停滯不前了。

本所當事人曾先生是個努力工作的公務員,不僅收入穩定也是家裡的經濟支柱,原以為婚後可以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然事與願違,妻子個性獨斷,曾先生吃飯想吃什麼,衣服想穿什麼,妻子總有意見,妻子甚至常在朋友面前不留情面地數落曾先生,讓曾先生覺得很沒面子,也開始對婚姻感到失望,有孩子以後情況更加糟糕,因心思都在照顧孩子身上,二人間感情交流及溝通日漸減少,久而久之夫妻之間話題也越來越少,雙方在家像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一樣,過著有名無實的夫妻生活,且因曾先生的工作經常早出晚歸,晚上回家後妻子早已與孩子用完晚餐,妻子也從不過問曾先生晚餐如何打理,曾先生也只能自己默默地隨便吃點東西果腹,到了睡覺時間想和妻子恩愛一番,但妻子卻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行房,曾先生因此鬱鬱寡歡,總覺得自己只是妻子的賺錢工具,在家中得不到一點關愛與尊重,最終曾先生終於決定離開這個冰冷的家,獨自在外自行生活。

然而即使離家在外,曾先生仍經常回家照顧孩子、週末帶孩子出遊,並給妻子與孩子生活費,但在曾先生沒回家的期間,妻子也只會為了孩子跟錢和曾先生聯絡,對於兩造分居的現況顯得毫不在意,因此讓曾先生萌生離婚的念頭,於是提起了離婚訴訟,一審時因曾先生不懂法律又沒委任律師,儘管提了許多有利的證據,但法院仍然認為曾先生自行離家在先,對於婚姻破綻責任較重,最後一審以敗訴收場,此時曾先生深深覺得訴訟並非自己可以勝任,於是來本所委任陳俊翰律師。

本所陳俊翰律師接受曾先生委任後,深入了解曾先生的案情,並仔細研究一審判決後,基於陳俊翰律師對家事案件有近二十年的豐富經驗,即刻發現一審判決有錯誤的地方,隨即為曾先生想出解決方法,也提出許多反駁一審判決的理由,如:雙方不僅分居已超過五年,且在分居前也早已無實質夫妻關係,妻子甚至提不出一張兩人十年內的合照;且分居期間妻子不但沒有任何具體挽回婚姻的表現,甚至連曾先生的住處也不清楚,再加上陳俊翰律師援用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最終二審法院認同陳俊翰律師的主張,認為曾先生夫妻間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理由,且夫妻雙方都有過失,不管誰的責任較重,曾先生夫妻雙方都可請求裁判離婚,因此曾先生雖然是自行離家在先而被認為責任較重,陳俊翰律師仍為曾先生贏得二審,使曾先生如願離婚,並得以展開新的人生。

本所當事人吳小姐和老公育有一子,原本家庭幸福美滿,和老公的感情也如膠似漆,吳小姐雖然知道老公愛玩線上遊戲,但覺得老公開心就好從沒多加注意,但某天突然有個陌生女子用instagram打了好幾通電話給吳小姐,而吳小姐因為不知道對方是誰所以沒有接聽,然該女子竟不罷休,不只傳送訊息問吳小姐是不是某人的老婆,甚至傳了她和吳小姐老公的合照給吳小姐,吳小姐此時才驚覺不對勁,趕緊質問老公到底發生什麼事?老公知道事情瞞不住了才全盤托出,原來老公與線上遊戲的網友外遇了!而那位打電話、傳訊息給吳小姐的女生就是老公外遇的對象,此時吳小姐深受打擊,沒想到平常對老公如此的信任,竟換來老公的背叛,真所謂真心換絕情。

而更讓吳小姐不能忍受的,是小三竟然在吳小姐知情後還不斷傳送訊息騷擾,更於訊息中承認自己多次和吳小姐老公口交、甚至發生性行為,此外,小三還傳送許多自己與吳小姐老公不堪入目行為的影片及對話截圖給吳小姐,這實在令吳小姐情何以堪,因為小三的行為根本就是挑釁,吳小姐再也忍受不了心中的怒火,決定對小三予以反擊,但因為老公始終不願透漏小三的身分,甚至還私下繼續與小三往來,使得吳小姐在明、小三在暗,吳小姐根本不知道小三為何許人也,所以一籌莫展,後來吳小姐想到可以找律師處理,於是找上本所的陳俊翰律師。

本所陳俊翰律師在接受吳小姐委任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後,陳俊翰律師除了檢視吳小姐所收集的證據可否在法院上作為攻防的使用外,也教吳小姐如何蒐集能找到小三身分的證據,經由吳小姐所收集的眾多資料分析後,陳俊翰律師便請法院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協助調查,另方面也從社群軟體的資料去分析,試圖找出小三可能的真實姓名,最後終於得知小三為何許人也,也將小三的真實姓名陳報給法院。

雖然終於找到了小三,但小三自始自終都未曾出現過在吳小姐面前,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小三對於吳小姐的提告完全沒提出任何書狀答辯,開庭時也不到庭,可見小三完全沒任何悔意,也不認為自己有錯,但面對小三如此囂張的行為,法律並非治不了小三,因小三連開庭都不到庭,陳俊翰律師即向法官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審酌陳俊翰律師的起訴狀與開庭陳述後,即認同了吳小姐的訴求也准為一造辯論判決,並判決吳小姐勝訴,命小三須給付吳小姐二十萬元,所以小三避不見面並不是就對小三沒轍,找對律師、用對方法,還是可以治得了小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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