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解決⽅方案 從辯護與蒐證開始
本所當事人L小姐與先生結婚後,二人婚後生活原本幸福美滿,然而,從民國(下同)108年上半年起,先生對L小姐態度突然變得十分冷淡,也逐漸減少陪伴L小姐之時間,夫妻間親密行為次數大幅減少,相當反常,L小姐查覺有異後,曾委婉詢問過先生是否有小三,先生卻堅決否認,L小姐雖然覺得可疑,因沒有證據只能暫時相信先生的說詞。

先生見L小姐未再追問後竟變本加厲,繼續以各種理由減少待在家中以及陪伴L小姐的時間,L小姐在傷心並束手無策之下,至本所尋求陳俊翰律師協助,陳俊翰律師在瞭解L小姐的處境後,建議由本所合作的徵信社進行調查蒐證,調查後竟發現先生與一名女子對話中有許多曖昧字眼,甚至以「老公」稱呼,L小姐進一步追查後,始得知是先生於健身房擔任教練時所結識的女子,原先僅為先生的學生,二人日久生情,竟由教練與學生之關係發展為情侶,進出汽車旅館約會多次,甚至趁L小姐不在家的時候,把小三帶回家中過夜。

經取得二人外遇之證據後,L小姐曾致電小三並告知已掌握其破壞家庭之證據,小三自知理虧,於通話中除不斷向L小姐致歉,並坦承其與先生交往後不久,便知他已婚,然因二人間已有感情,還是繼續維持情侶關係,如今其亦深感愧疚等等,然L小姐與小三該次通話後不久,竟見小三又再度與先生以訊息往來,可見小三雖口頭上向L小姐道歉,卻絲毫無悔改之意,加上先生於東窗事發後仍數度替小三求情,實令L小姐甚感心寒。

忍無可忍之情形下,L小姐便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對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過程中陳俊翰律師細心聆聽L小姐之意見,且盡力維護L小姐權益,並將相關證據整理完備並附註說明,因相關事證極為明確,在侵害配偶權訴訟調解過程中,在調解委員之曉諭下,小三自知無法脫免侵害配偶權賠償責任,便同意當場給付賠償金與L小姐達成和解,L小姐也總算成功一吐怨氣。

本所當事人林女士的女婿賴先生多次向林女士借款,民國(下同)99年間賴先生有意購置台北市的房地產,然而因為需要先給付10萬元的斡旋金給屋主進行會談,賴先生因手頭較緊便向岳母林女士借款,林女士基於賴先生是她女婿便不疑有他,就開了10萬元的支票借款給賴先生,該支票並經屋主提示兌現,但後來賴先生卻無故違約,所以斡旋金便遭屋主沒收,林女士雖然不明白賴先生為何無故解約,然購屋事大須謹慎考量,故林女士並未多想。

104年間,賴先生屬意臺北市寧波西街的房子想要購買,然因賴先生當時剛到新工作環境,資金不夠支付頭期款200萬元,故再次向岳母林女士借款,但因為這次借款金額較大,林女士雖然有所遲疑,然林女士女兒多次央求林女士,林女士愛女心切只希望女兒與女婿能夠減輕生活壓力,故林女士便代替賴先生匯款200萬的頭期款元到銀行專戶,來購買寧波西街的房子。

105年間,賴先生又因個人資金需求向林女士借款30萬元,林女士便直接匯款30萬元到賴先生帳戶,賴先生這幾年間總共向林女士借款240萬元,林女士因賴先生是她女婿之關係,並未催促賴先生還款,然林女士女兒深知林女士乃是用其畢生積蓄支援賴先生,故不忘多次請賴先生還款給林女士,然賴先生卻不斷推拖,僅僅還款5萬元給林女士而已。

106年間,因賴先生外遇被林女士女兒抓姦在床,林女士為女兒感到憤怒又心疼,便決定向賴先生追討借款,沒想到,賴先生竟然翻臉不認帳,遲遲不還錢給林女士,林女士忍無可忍之下便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專業協助,向賴先生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陳俊翰律師詳細了解案情,了解雙方雖未書立借據,但由林女士女兒與賴先生及其母親對話內容可確認林女士與賴先生間確實有借款關係存在,故在法庭上賴先生雖然一再主張林女士是贈與給賴先生,而他匯款的5萬元只是給林女士的生活費,然陳俊翰律師透過雙方的對話紀錄抽絲剝繭,向法院主張賴先生多次提及還款等事,在在可證林女士確實是借款給賴先生,最終法院判決確定賴先生必須償還林女士235萬元之借款,讓林女士能夠討回其竭盡一生努力所得之積蓄。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金先生的胞弟,因為財務吃緊而無力繳交房屋貸款,在多次遭銀行催繳即將面臨法拍之際,金先生因念及該房屋為父親生前所購買,對於家人具有特殊意義,因而選擇買下該房屋,並與胞弟簽署房屋買賣契約,且將房屋買賣之價金直接交付給弟弟的債權人及銀行以助還款,但在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辦理完成後,原告突然出現並以債權遭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確認房屋買賣關係無效之訴,金先生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理訴訟。

經陳俊翰律師調閱相關資料後確認,系爭房屋早已設定有第一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且金先生確實有將房屋買賣之價金全數交付予債權人以助還款,原貸款也確實清償完畢並已塗銷抵押權,故該房屋買賣行為確實是正常買賣關係,並非如原告所述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金先生於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時,並不知悉弟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當然沒有故意侵害原告債權之意,又查,原告早已知悉系爭不動產設定有第一、二順位抵押權存在,亦知悉系爭房產所售得之價金用以清償第一及第二順位債權人後即所剩無幾,原告無法取得債款實屬常情,卻仍然同意配合辦理撤銷假扣押,顯然原告已有評估過相關風險;經陳俊翰律師聲請傳喚證人,證明金先生確實有代位償還債務,並陳報匯款單等證據證明;最終經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認房屋買賣關係有效,讓金先生成功保留花錢買到之房屋。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緣本所當事人邱先生與邱太太婚姻生活本來幸福美滿,然自民國106年起,邱太太突然性格丕變,且時常行蹤不明,更經常表示要加班而晚歸,邱先生查覺有異便決定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進行調查。經徵信社調查後發現,邱太太竟與其客戶小王有過從甚密之情,106年9月5日,本所合作之徵信社調查人員發現邱太太行蹤鬼祟,邱太太竟進入小王之住處內,於是徵信社人員便趕緊通知邱先生到場,邱先生本想給太太機會,便在屋外等待,然過了一個小時仍未見邱太太離開小王家,邱先生憤而決定與徵信社人員進入屋內抓姦。

進入房內後,果真發現邱太太與小王一絲不掛躺在床上,且正在發生性行為,邱先生憤而報警處理並將邱太太和小王帶回派出所,邱先生本來要當場對邱太太和小王提起刑事通姦告訴,然經二人苦苦哀求,且邱太太與小王也當場認錯並坦承有外遇及妨害家庭通姦行為之犯行,邱先生便與邱太太與小王簽下外遇和解書,並於和解書第一條約定小王應於簽訂和解書後兩個禮拜內匯款現金新台幣50萬給邱先生,作為損害賠償。詎料,小王於簽署上開外遇和解書後,不但未依約定時間辦理,且遲遲未匯款新台幣50萬元至邱先生戶頭。

邱先生不甘遭受小王之欺騙,忍無可忍之下,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履行和解書內容,最終因陳律師運用其專業能力在訴訟中順利為邱先生取得勝訴判決,邱先生並得以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王給付50萬元,以保障邱先生權利。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邱先生與吳小姐有生意上之往來,某一天,邱先生因商談網路合作案件而前往吳小姐工作室拜訪,在邱先生與吳小姐商談結束離開後,突然有一群自稱是顧問及律師之人,闖入吳小姐的工作室,邱先生雖然已經離開,然在巷口竟有兩名外表兇神惡煞的人聲稱邱先生與吳小姐外遇,並將邱先生抓進吳小姐之工作室前,邱先生返回吳小姐工作室前才發現這一切竟是邱先生的太太-林小姐所策畫,林小姐夥同一行人不停要求邱先生配合,更威脅要對邱先生父母不利,邱先生雖不明所以,但對方人多勢眾,邱先生唯恐身家安全遭受影響,便配合前往派出所。

抵達派出所後,林小姐夥同之一行人隨即對邱先生展開輪番疲勞轟炸,並拿出本票及協議書要求邱先生當場簽署,邱先生更因擔心自身及家人遭受不測,心理承受極大壓力而痛哭,派出所員警更竟然向邱先生表明該案件為民事案件而不願意介入,最終邱先生為保障自身及家人人身安全,並為求能離開派出所,便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簽署本票200萬元及協議書和解。

事後,邱先生便委託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另外提出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刑事告訴,民事訴訟中邱先生多次表明其非在自由意志下簽署本票及協議書,並請吳小姐出面作證,更向法院表示願意賠償林小姐,但金額請法院酌減,然而最終一審法院卻仍然駁回邱先生的訴訟。邱先生心灰意冷之下便找上本所陳俊翰律師尋求上訴協助,上訴審中,陳俊翰律師了解邱先生並無林小姐所稱外遇通姦情事,且發現林小姐有違反協議書的情形,陳俊翰律師一方面向法院主張解除契約,一方面與林小姐協調,最終林小姐願意將本票金額200萬元調降成80萬元,並得讓邱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讓邱先生不至於被和解金壓得喘不過氣,能夠恢復正常生活。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何小姐與陳先生結婚將近20年,20多年前何小姐與陳先生交往時更在陳先生的建議下報考軍人,二人結婚多年以來雖時常因為何小姐勤務的關係需分隔兩地,但只要何小姐有放假時必定會回家和陳先生相聚,雙方感情絲毫不受距離及工作影響。然而,民國104年8月時,陳先生突然搬出家中,更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雖然之後陳先生將案件撤回,但民國105年1月,陳先生卻對何小姐另外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訴訟中陳先生竟然捏造諸多不實的情節,還聲稱何小姐見死不救,何小姐對陳先生突如其來而提出之種種訴訟感到不解與難過,便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人員進行調查。

經調查後發現,陳先生竟然和同事陳小姐發展不倫戀,陳先生與陳小姐不但從104年起就一同外出過夜,並且留下許多親密合照,二人甚至在保險業被稱為神鵰俠侶,105年6月,本所合作之徵信社人員發現陳先生與陳小姐一同至宜蘭礁溪大飯店開房,便趕緊通知和小姐到場,何小姐到場後實在無法忍受,便會同警方一同進入屋內抓姦,進入房內後果真發現陳先生僅穿著內褲與陳小姐一同在房內,事後,何小姐便對陳先生和陳小姐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在偵查中更進而發現陳先生早在104年就外遇和陳小姐同居在一起,何小姐心痛之下便決定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對陳先生與陳小姐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訟。

在陳俊翰律師之專業協助之下,不但請求法院調取陳先生與陳小姐出入境之資料,發現二人竟然共同出國超過5次以上,更請求法院向旅行社函詢陳先生與陳小姐的旅遊訂單資料,得知陳先生與陳小姐除了多次一同出國更同住一房,甚至同睡一床,顯然二人早已發生外遇通姦行為,並以此證明陳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侵害何小姐配偶權之事實,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跟陳小姐必須連帶賠償何小姐新台幣90萬元,以彌補何小姐之損害。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陳小姐和原告本為夫妻,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於系爭房屋,後因先生出現家暴行為,陳小姐為顧及人身安全而選擇離家,孰料原告因懷疑陳小姐外遇,不僅對外散布不實訊息,更將系爭房屋之門鎖擅自更換,使陳小姐無法進入家門,甚至變本加厲的以外遇、傷害、誣告等理由,想取得陳小姐名下之房屋,進而向陳小姐提起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屋之訴,陳小姐遂委請本所律師代理訴訟。

經本所陳俊翰律師與陳小姐詳談後,確認原告撤銷贈與之主張並無依據,且經提出另案卷證後,更進一步確認陳小姐並沒有外遇或其他故意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因此並不符合撤銷贈與訴訟之相關法定條件,且本所律師不僅嚴正捍衛陳小姐的房屋所有權,更近一步協助陳小姐提起反訴,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且原告更換門鎖且故意不將鑰匙交予陳小姐之行為,更嚴重侵害陳小姐使用系爭房屋之權利,而其長時間獨自占用系爭房屋之行為更涉有不當得利之情形,因此更進一步要求原告須按月給付陳小姐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所律師善用條文並提出書狀,最終經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原告撤銷贈與之主張無理由而駁回之,且因本所律師代為提起反訴之故,原告獲命立即搬離陳小姐之房屋,且須於門鎖更換之時起算,按月給付陳小姐六千元不等之租金。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唐先生與A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導致A女懷孕,唐先生及母親鄭小姐陪同A女前往婦產科檢查,因A女並無意願將孩子生下來,但因A女未滿20歲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墮胎,鄭小姐即請A女回家與父母商量,豈知,A女不僅自行決定將孩子拿掉,並回家盜取母親印章於同意書上蓋印,再由唐先生陪同前往診所墮胎;A女之母知悉上情後深感憤怒,認為係被告兩人教唆女兒墮胎,因此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數十萬元精神賠償。

唐先生及鄭小姐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辯護,因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必須以被害人之人格權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始足當之,然經本所陳俊翰律師調查A女取得之同意書上之印文,係A女自行盜蓋,且亦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係被告指使其盜用母親印文;又A女之母主張鄭小姐帶原告前往醫院墮胎,並向醫院謊稱係其母親,然經傳喚診所醫生為證人後發現,係A女私下向診所表示鄭小姐係其母親,且A女亦親口向醫生表示要將孩子拿掉等語;顯見墮胎之行為皆出於A女自己之意思表示,又A女無法證明被告有教唆之情形,最終經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唐先生不需給付任何精神賠償予原告。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陳小姐,某日於上班途中行經龜山鄉某路段時,路中突然出現一支路燈桿柱,陳小姐反應不及直接撞上,雖有配戴安全帽但仍因頸椎受傷導致半邊癱瘓,進而導致終身均無工作能力,必須仰賴他人協助才能自理生活,經書面向龜山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後,龜山鄉公所自認該路燈桿柱設置無疏失而拒絕履行國家賠償義務,陳小姐無奈之下委請本所律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以保障其權利。

因國家賠償以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為前提,故本案之重點就在於該路燈桿柱之設置,及龜山鄉公所之管理有無欠缺,經本所陳俊翰律師現場查訪結果,該路燈桿柱設置於車道與路肩銜接處,而該路肩經常性提供行人或慢車使用,因此該路燈桿柱形同設置於道路中央,本所陳俊翰律師再提出公路用地規則之明文規定,證明路燈桿柱依法應設置於路肩外側邊緣處,故本件設置位置明顯違法,且該燈桿柱並無反光標誌、顏色黯淡,以致陳小姐行經該處時閃避不及而發生交通意外,顯有設置管理欠缺之情形;且事發後被告立刻將原路燈桿柱遷至路肩外側邊緣處,顯然是想規避責任,也間接證明原設置位置確實有所不當;經本所陳俊翰律師提出法規內容證明路燈之設置有疏失,且具狀陳報事發當時事發地點之照片等證據,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國上字第27號判決,陳小姐獲判百萬元之國家賠償,也讓陳小姐相當大程度地減輕因車禍所帶來之經濟壓力。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張先生因車禍事故導致雙眼受重創,但卻因為本身有酒駕的行為,故依法無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某日,張先生無意間在報紙分類廣告上看到有人保證可代辦保險理賠,就抱著碰碰運氣的想法與其連絡,商談過程中,對方聲稱有門路可以代辦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同時提出一張空白的委任書要求張先生簽署,並表示會代填寫其他欄位,但事後張先生另件人壽保險獲得理賠時,對方突然出現聲稱張先生有委託其辦理該保險,而之前的空白委任書也變成了委辦人壽保險的委任書,進而要求張先生給付百分之三十的委任報酬,遭拒絕後竟向張先生提起告訴。

張先生無端被訴自是憤恨難耐,遂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陳俊翰律師調查後發現,委任書內容不僅涉及事後竄改,且上面明文記載受任人應負責代收文件及申請程序,但實際上原告根本沒有代辦任何人壽保險理賠之程序,甚至從未與保險業務員有過任何接洽,雖原告主張有陪同前往醫院云云,但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是醫生根據病患的症狀依其專業及所開立,並不會因為有人陪同而影響其內容;且陪同就診也不是委任內容之一,根本不能認為原告有辦理任何委任事務,經陳俊翰律師提出多份書狀及理賠申請書等證據,經過一番激烈攻防後,最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張先生無須給付原告任何金額。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陳小姐與被告為同事關係,因業務上與被告經常往來、私下交情不錯,也因此先後借款數十萬元予被告,且基於兩人之情誼信任被告不會賴帳,借款當時並未要求被告簽立借據,孰料當陳小姐開始要求被告還款時,被告竟屢次推託拒絕,最後竟還否認有欠款之事!陳小姐只好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提起返還借款之訴。

經陳俊翰律師與陳小姐會面詳談本案件後,因深知證據不足之故,陳俊翰律師即指導陳小姐在與被告對話過程之中蒐證,取得被告承認欠款之證據,再由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陳報匯款明細、對帳單等資料,使被告否認欠款之詭辯無所遁形,雖然被告一再聲稱並未向陳小姐借款,甚至辯稱匯款之款項是屬贈與,然最終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重簡字第847號判決獲判勝訴,被告不僅需清償全部債務,更需負擔借款利息及訴訟費用!!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林先生某日因被上訴人介入林先生之家庭,故本打算向警方報案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但因被上訴人本身也有家庭,在其苦苦哀求之下,林先生勉為其難地與被上訴人於派出所簽署協議書,被上訴人並當場承諾願賠償林先生所受之精神上損失,且同時出具一紙本票作為擔保,孰知被上訴人事後拒絕依協議書內容履行債務,當林先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時,被上訴人竟委請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林先生一審獲敗訴判決,因此委請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上訴。

被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一再堅稱會簽協議書和本票係因受到強暴脅迫所致,然經陳俊翰律師調卷閱證後,發現被上訴人不僅是自行配合前往派出所,且簽署協議書及本票之行為皆是於派出所內完成,當時亦有值班警員在場,根本不可能有強暴脅迫情形發生,且被上訴人於簽署後亦無向員警表示有遭脅迫之情形,更沒有向派出所報案,且經陳俊翰律師聲請傳喚警員作證後,於詰問過程中證明被上訴人並無受脅迫,可見被上訴人所稱受強暴脅迫實為虛構,最終林先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判決獲勝訴判決,被上訴人應依協議書內容給付全部金額,並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廖小姐,因為和原告曾經發生土地買賣糾紛,認為遭受原告欺騙而心生不滿,所以不僅依詐欺、債務不履行為由跟原告告上了法院,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也在書狀裡對原告提出許多指控,更一時衝動就發了封存證信函指控對方的不是,沒想到原告收到存證信函後,認為廖小姐寫的內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便請律師向廖小姐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並提出近百萬元的高額賠償,廖小姐收到如此高額求償的民事起訴狀,一時間不知如何是好,便向本所陳俊翰律師尋求協助。

陳俊翰律師研究完原告的起訴狀跟證據後,發現廖小姐的存證信函跟書狀內容雖然確實是有些情緒性用語,但因為存證信函是以信封封緘後透過郵局所寄送,就算是寄到原告任職的公司,但此等信件原則上只有本人有權拆封,所以公司同事並不會得知存證信函內容為何,因此並不會對原告名譽造成損害,雖然原告一再主張公司信件傳遞的過程中,已經導致公司同事得知此事,但公司傳遞郵件的程序,外界畢竟無從得知,因此法官也不認同原告的主張,其次,在打官司過程中,為了打贏官司,雙方當事人本來就是會互相指控,甚至造成對方感受不佳,但只要是在訴訟過程可接受之範圍,此等指控與一般的誹謗言行,當然是不能相提並論,因此,在陳俊翰律師的積極辯護並提供相關判決給法官參考後,法官最終採納了陳律師的見解,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廖小姐也順利的放下心中一塊大石頭,終於不用再擔心會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需付出近百萬元之代價。

緣本所當事人Z先生於民國107年騎乘機車時行駛在交叉路口時,因疏於注意未暫讓右方車先行,而不慎擦撞右方車之車頭,不料該機車竟彈飛隨即再撞及該巷口之來往行人甲婦及乙婦,致二婦肩部、膝部皆有擦挫傷等傷害, Z先生自知此雖為無心之失卻也難辭其咎,故於肇事當時主動向據報前往醫院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Z先生因自身疏失卻間接導致二婦受傷亦深感懊悔與歉疚,事後更積極向二婦慰問及表達歉意欲取得二婦諒解及談和解事宜。後甲婦終同意和解,但另一乙婦於第一次調解時竟提出高達260萬元之求償,雖Z先生亟欲與該婦和解,但無奈心有餘而力不足,Z先生面對如同天價的和解金亦不知所措,故轉而向陳俊翰律師尋求協助。

陳俊翰律師經與Z先生會談後了解年紀尚輕的Z先生實為一名孝子,不僅大學休學即外出工作以微薄收入維持家計外,發生事故後更主動承認為肇事者,與此同時亦不間斷慰問二婦及表達歉意,並無逃避責任。陳俊翰律師調閱卷宗後更發現乙婦所提出的和解金額疑似過高:用以佐證的醫療費用收據、往來醫院的計程車收據等等數百張明細及各家醫院不同科別的診斷書並不能完全歸咎於該次車禍所致,遑論其中亦參雜多張非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難免有漫天喊價之嫌,且乙婦所提出的各家各科醫療診斷書亦無法證明其所就診的病因皆因該次車禍導致,故以此向法院陳報。乙婦雖在刑事程序第一審中將和解金下調至100萬元,但年紀輕輕的Z先生除了扶養老母,亦有一幼妹尚在就學階段,因而仍然無力支付,況乙婦業已獲得Z先生投保之保險理賠金,並且仍然無法證明其提出的所有費用單據、明細等皆與此次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故陳俊翰律師再次向法院陳明此情。

本案最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判處Z先生應給付乙婦10萬元賠償金,Z先生經此一事更吸取教訓不敢再犯,於行車時更加留意路況。亦所幸有陳俊翰律師協助,拯救差點被天價和解金給吞噬的Z先生,使其免於陷入谷底無法自拔的窘境中。

本所當事人L小姐與丈夫結婚多年,因丈夫身為軍職的緣故,休假時間不固定也不能經常回家,但一有輪休就會按時返家陪伴妻兒,因此家庭生活模式雖然特殊,但仍然是幸福美滿、令人稱羨的一家人,然而好景不常,某日起丈夫開始以公務繁忙為由減少回家次數,又即使返家也不與家人相處,總是一人躲在房內偷偷講電話,L小姐直覺事有蹊翹,卻因苦無證據也無法多說什麼,但丈夫的行徑卻越來越過分,甚至長達一個月未曾返家,當闊別一個月未見的丈夫終於踏進家門時,L小姐不禁厲聲質問丈夫這段期間之行蹤,丈夫一開始閃爍其詞,後經L小姐步步逼問,丈夫才語帶歉意地坦承因為一時意亂情迷而與他人發生外遇,L小姐聞言後頓時感到晴天霹靂,但考量年幼的子女需要一個完整的家庭,且丈夫看似真心懺悔,L小姐僅能吞下自己的委屈,含淚原諒不忠的丈夫。

沒想到丈夫得到L小姐原諒之後,不但不知珍惜反倒持續與小三來往,最離譜的是L小姐竟然發現丈夫與小三在自家轎車發生性行為,至此,L小姐再也不想繼續活在充滿謊言的婚姻中,故向丈夫提起離婚的要求,不料,丈夫卻故技重施,不但一再逃避L小姐的離婚訴求,更跪求L小姐不要離開,加之適逢丈夫家人驟逝,離婚一事只能一拖再拖,然而在此段婚姻深受委屈的L小姐,再也不想繼續忍受,決意利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但因自己對法律觀念毫不熟悉,不知該如何懲罰不忠的丈夫,因此透過網路尋找到本所陳俊翰律師,希望由專業人士協助保障她的權益。

經陳俊翰律師與L小姐面談後,因L小姐始終不捨這段婚姻,因此陳俊翰律師決定先幫L小姐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訴訟,離婚部份讓L小姐有更多的時間再行考慮,但因為L小姐之前並未蒐集足夠證據,將來訴訟時可能要面臨諸多挑戰,故陳俊翰律師給予L小姐許多蒐證方向,待L小姐取得充足證據,再由陳俊翰律師協助整理相關事證,並將丈夫出軌的惡行鉅細靡遺的書寫於書狀內,一併提呈給法院,丈夫見到自身外遇事證明確,立即向法院表明願意賠償L小姐此段時間的精神損失,且保證未來再也不會有背叛婚姻一事,陳俊翰律師見L小姐似有原諒之意,在確認L小姐內心真正的意思後,陳俊翰律師決定協助L小姐與丈夫重拾二人瀕臨破碎的婚姻,但為了充分保障L小姐權益,陳俊翰律師幫L小姐擬定了幾個條款,條款中除提及丈夫應將名下資產歸由L小姐管理外,也不能再與小三有任何聯繫,如果違約還要給付近百萬元違約金給L小姐,L小姐見丈夫如此誠心的致歉,加之有上述條款之拘束,丈夫未來應不敢再外遇,故當場與丈夫成立調解。經此一遭,L小姐成功保全自身婚姻,又因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丈夫從此也真的安分守己,再也不敢在外拈花惹草了。

C小姐與其丈夫結婚四年,在婚前丈夫即有感情不忠的情形,然C小姐認為結婚後只要付出真心終可使丈夫浪子回頭,並收獲一份忠心的感情,所以仍與其結婚、生子,盡力成為大家心目中的賢妻良母,不料婚後丈夫惡性不改,經常在網路上結識不明女子,某日C小姐更無意間在丈夫手機中發現與多名女子互傳鹹濕對話及裸照,甚至相約發生性行為等對話,對於丈夫數次背叛婚姻的行為,C小姐為了家庭及兒女仍選擇默默承受,然而,某天C小姐無意間再次發現丈夫手機內有與女子的鹹濕對話,且對象竟是自己多年來的閨密好友,且對話中更有丈夫與閨密相約至溫泉旅館泡湯並發生性行為之紀錄,深受打擊的C小姐原先還不敢置信,於親自向閨密求證後,得到閨密承認的回覆使她傷心欲絕,而丈夫無所謂的態度更是讓她心如死灰,C小姐在受到丈夫、閨密背叛之雙重打擊下,請求由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對兩人提起離婚訴訟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經過陳俊翰律師協助提起訴訟後,丈夫自知理虧,便於離婚案件之訴訟前調解程序中主動與C小姐達成共識,且將雙方所生子女交由C小姐單獨行使親權;至於C小姐的閨蜜,深知自己行為傷透自己至親好友,故在陳俊翰律師的協調下,與C小姐作成庭外和解, 令C小姐得到一筆符合預期之賠償金數額,而透過法院調解及陳俊翰律師之協助,使本案在未進入訴訟階段即宣告終結,這場鬧劇最終迅速地畫下句點。

Line @ 台北服務所 桃園服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