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解決⽅方案 從辯護與蒐證開始

本所當事人徐先生結婚後與太太感情融洽,婚姻生活本來幸福美滿,但是從105年下半年起,太太不但性情大變,甚至經常行蹤不明,徐先生察覺有異便於105年委託本所配合之徵信社開始進行蒐證。詎料,本所合作之徵信社蒐證結果發現太太與一名陌生男子過從甚密,某日,太太再次與該名男子相約,且二人一同進入某處民宅久久未出,為蒐集二人通姦的證據,徐先生便與本所合作之徵信社人員而進入太太與小王的房內,進入後果真發現太太與小王僅著內褲躺在床上,並當場查獲使用過之衛生紙等證據,徐先生憤而當場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將二人帶回派出所後,二人苦苦哀求並表示願意賠償徐先生,於是徐先生乃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進行協調,在陳俊翰律師之協調下,盡力維護徐先生之權益,三方最終簽署協議書。

然其後太太與小王竟然不履行協議,甚至銷聲匿跡,徐先生覺得心灰意冷,忍無可忍之下便委託陳俊翰律師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陳俊翰律師於書狀內詳述案發經過,並提出本所合作徵信社所蒐得之證據,並於偵查過程中聽取被告說詞,小王承認一開始是先利用金錢誘惑徐太太與其發生性行為,其後二人便在一起,此外,二人甚至於遭徐先生當場抓姦簽署協議書後二天仍發生性行為,陳俊翰律師於偵查中盡力為徐先生伸張正義並提出書狀請求檢察官明察秋毫,而後太太與小王均遭地檢署起訴,二人最終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通姦及相姦罪有期徒刑定讞。

本所當事人李先生民國(下同)105年突被訴詐欺而遭檢察官傳喚,並告知其帳戶均已被列為警示帳戶,李先生對此深感錯愕,返家後始發現存放該信用卡及身分證之錢包竟已遺失,李先生旋即至警察局報案並向銀行掛失,然李先生之帳戶均已遭詐騙集團所使用且已詐取被害人共新台幣30餘萬元,李先生於偵查中在在向檢察官稱其錢包係遺失,且因其將記有金融卡密碼之紙條放在錢包內,其帳戶才被詐騙集團所用,然檢察官仍舊不採信李先生說詞,便以幫助詐欺罪嫌起訴李先生,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乃委請有專業辯護經驗的陳俊翰律師協助辯護,陳俊翰律師在閱卷了解李先生所涉犯的案件情況後與李先生充分溝通,李先生得知本案遭判處有罪之可能性極高,故在陳俊翰律師的專業建議之下,李先生決定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認罪爭取緩刑判決。

於法院開庭審理中,李先生除於法院安排之調解程序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向法院表明願意認罪,陳俊翰律師再向法院陳明李先生收入穩定、家境小康且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給予緩刑,經過陳俊翰律師專業之辯護,本案最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李先生緩刑2年,使李先生能夠免於牢獄之災。

本所當事人葉小姐與李小姐兩人原是朋友,民國(下同)103年,李小姐因皮膚問題在一次與葉小姐的閒聊中談到面膜的話題,葉小姐便向李小姐稱其有認識製作面膜的廠商,希望李小姐能夠自己設計面膜品牌做網拍生意、離開複雜的工作環境後回到學校念書,李小姐聽了葉小姐建議也覺得有商機可循,乃請葉小姐幫忙聯絡廠商,葉小姐也自願為李小姐設計商標及品牌包裝,期間,葉小姐幫忙尋覓多家廠商且四處詢價,最終才找到配合的工廠,李小姐於是匯款生產面膜的費用給葉小姐。然嗣後因葉小姐突懷孕且有流產之危險便住院安胎,葉小姐生產後又因丈夫家暴而罹患憂鬱症,葉小姐便無心繼續李小姐之面膜事業,故未將款項交至面膜廠商,李小姐也未再與葉小姐聯繫,葉小姐便漸漸遺忘這筆款項。

105年,葉小姐突接獲地檢署通知其被李小姐提告詐欺,葉小姐深知雙方是誤會一場,便私下將款項全數返還給李小姐,然李小姐仍不善罷甘休、不願意撤告,葉小姐不知如何是好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協助,陳俊翰律師了解葉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並未動用李小姐的款項,陳俊翰律師便在地檢署偵查中詳述葉小姐取得李小姐款項之經過,且表明葉小姐已將款項返還給李小姐,顯見雙方僅是民事糾紛,經過陳俊翰律師專業之辯護,最終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葉小姐一個清白。

本所當事人王先生與太太結婚多年,事業也非常成功,婚姻生活本來十分幸福美滿,王先生也盡最大努力使太太擁有美好的生活,除了在結婚期間將工作所得全數交給太太掌管之外,王先生甚至將他所購買的豪宅及賓士汽車登記在太太名下,民國103年左右,因為太太開始接觸高爾夫球活動,王先生更為太太成立了專屬的高爾夫球隊,使太太能夠擔任永久會長並發展興趣,之後,太太在某次高爾夫球活動中認識擔任高爾夫球教練的陳先生,陳先生竟然不斷藉著高爾夫球活動接近王先生的太太,意圖不軌,王先生發現太太與教練陳先生往來過甚後,王先生立刻以FACEBOOK訊息告訴陳先生,要求陳先生節制自身行為,沒想到,自104年下半年起,太太竟然性情大變甚至經常行蹤不明,常常晚歸,王先生察覺有異便委託本所合作之徵信社開始進行蒐證。

經長時間的蒐證後,發現陳先生與王先生太太不僅經常見面,而且於105年2月2日,二人竟趁王先生不在時又相約共進晚餐,餐後一同前往喝酒、跳舞,結束後更直接前往汽車旅館開房,兩人待到隔天凌晨仍意猶未盡,遲遲不離開,為進一步蒐集二人通姦事證,徵信社人員便與王先生遂而進入二人的房內,進入後果真發現太太與陳先生二人全身赤祼相擁在床上,當場抓姦在床,且查獲使用過之衛生紙、床單等通姦事證,王先生一氣之下當場報警處理,並委任陳俊翰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協助王先生討回公道,於偵查過程中,太太與陳先生當庭承認曾多次發生性行為,王先生選擇原諒太太故撤回告訴,因為本所合作之徵信社搜證完足及陳俊翰律師訴狀撰擬完備之故,陳先生遭地檢署起訴,但王先生因太太外遇心理產生極大的創傷、有憂鬱症之情況,更因此無法正常工作,事業也遭受影響,王先生在陳俊翰律師的建議之下,王先生決定委託陳俊翰律師協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訴訟,陳俊翰律師在書狀內清楚陳述案件經過並詳述王先生配偶權受損害之情況,最終刑事法院判處陳先生有罪定讞,而民事部分陳先生應賠償王先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本所當事人蔡先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吳小姐,兩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不到一天,吳小姐便不斷詢問蔡先生如發生性行為是否願意負責且不斷表示想念與愛意,更不斷要求與蔡先生見面,隔日,吳小姐仍不斷傳送訊息給蔡先生且一再詢問是否願意負責的問題,此時蔡先生已有所不耐而未及時回覆吳小姐,吳小姐竟傳送訊息予蔡先生稱其是會為了感情而自殺的人而欲與蔡先生見面,蔡先生因擔心吳小姐真做出不可挽回之事便答應與吳小姐見面。二人於當晚見面後邊聊天邊散步,其後便在公園涼亭歇息,蔡先生見當下氣氛甚佳便於得到吳小姐同意後摟腰並親吻吳小姐,事後,蔡先生因擔心吳小姐晚歸被家人責罵,便與吳小姐離開公園各自返家,吳小姐在與蔡先生分離時更主動擁抱蔡先生。

二人返家後,吳小姐乃傳送訊息要求蔡先生負責,又再度詢問如發生性行為蔡先生是否願意負責,更表示願與蔡先生發生性行為,事後卻又反悔稱不願發生性行為,吳小姐態度反覆且一而再再而三的詢問是否願意負責之問題,蔡先生認被吳小姐戲弄遂將交友軟體刪除,沒想到蔡先生竟在幾個月後接獲地檢署通知其被告強制猥褻,告訴人吳小姐稱蔡先生於約會時將手伸入吳小姐衣服中強制觸摸吳小姐胸部,更強迫吳小姐與其接吻,蔡先生對吳小姐之誣陷感到憤恨不平,於是,蔡先生便委託本所陳俊翰律師,希望透過陳俊翰律師之專業為蔡先生辯護。

經過陳俊翰律師之調查後發現,二人當時約會之路線皆是熙來攘往之大馬路,且二人約會之公園平日晚間尚有許多人於公園內運動,吳小姐如真有受到蔡先生強制猥褻之行為,其大可直接逃離或大聲呼救,再由二人之對話紀錄發現,二人於約會當時之肢體接觸皆是你情我願,並無任何強制猥褻之事,吳小姐無端誣陷蔡先生乃是透過偵查程序逼迫蔡先生出面,經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及路線調查報告後,最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蔡先生一個清白。

本所當事人劉小姐與丈夫A先生結婚約10年,原本婚姻生活幸福美滿,更一同育有兩名子女,然A先生突然性格大變、甚至無故離家並棄劉小姐及兩名幼子於不顧,A先生其後竟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訴訟期間劉小姐曾多次與A先生聯繫欲挽回婚姻,然而A先生皆杳無音訊、不了了之,在心力交瘁之下,劉小姐便無奈同意與A先生達成離婚協議。

劉小姐與A先生離婚後,劉小姐的表姊於醫院偶然發現A先生竟偕同名一幼兒掛號看診,身旁有一女子,三人行為舉止極為親密如同一家人,經劉小姐的表姊從旁觀察後進而發現,該名幼兒竟與A先生同姓,始驚覺其中有異,遂而立即通知劉小姐,劉小姐得知上情後,便查閱A先生之戶籍謄本,竟意外得知A先生早在離婚前一年就認領該名女子所生之子女,顯可見A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早已和該名女子發生通姦之行為,經過本所陳俊翰律師專業的協助之下,最終,A先生和小三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通姦罪判刑確定,還給劉小姐一個公道。

本所當事人楊先生因涉嫌妨害自由遭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便委任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辯護,經陳俊翰律師調卷閱證,發現案發地點之監視器均未拍攝到本所當事人,其後更進一步檢視基地台通聯記錄後,確認本所當事人有不在場證明,再經比對各被害人筆錄內容之矛盾,於交叉詰問中確認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認有誤,歷經一二審纏訟均無有力證據定罪於本所當事人,最終本所當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251號判決獲判無罪,其餘11名被告均受有罪判決。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唐先生與告訴人A女係情侶關係,兩人在交往期間曾發生兩次性行為,於性行為發生前皆有詢問A女,A女從未表達拒絕之意,孰料於兩人分手後唐先生竟遭A女之母親提告妨害性自主,於極度錯愕之下選任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辯護。

經陳俊翰律師與唐先生進行會談,詳細記錄兩人之交往歷程,並比對事發時間點及查閱A女之婦產科檢查紀錄後發現,A女指訴遭性侵的時間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再比對該期間之通聯及網路聊天紀錄,均可證明二人當時之關係並無任何異狀,顯見A女之指訴實有瑕疵;又A女之驗傷診斷書載明均無明顯外傷,陰道亦無撕裂傷等,足認A女並無遭到性侵;經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及證據,最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本所當事人一個清白。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傅先生原從事旅遊業,某日接到某男子的電話,電話中表示他是傅先生哥哥之朋友,欲請託代訂前往日本之機票,傅先生基於旅行社之業務而幫忙代訂機票;又該男子向傅先生表示,因係請託友人前往日本辦事情,因此要將車馬費匯款給友人,但自己無銀行帳戶委請傅先生幫忙匯款,傅先生不疑有他幫忙匯款;孰料該男子是人蛇集團之成員,負責偷渡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前往日本打工,所委請代訂之機票則係為配合假護照做偷渡之用途,傅先生因為幫忙代訂機票,且有幫忙匯款之紀錄,遭檢方認定為人蛇集團之成員,傅先生因此遭起訴違反護照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

傅先生選任本所陳俊翰律師代為辯護,本所陳俊翰律師調閱卷證發現主嫌於警詢中誣指傅先生為其成員之一,但其筆錄內容有許多漏洞,於一審交互詰問過程中,透過本所陳俊翰律師的訊問,確認主嫌警詢之供詞根本是受到他人的教唆,完全不是事實,又經本所陳俊翰律師聲請在場證人作證,更進一步證明傅先生確實是單純代訂機票及受主嫌之委託匯款,對於主嫌所從事的偷渡行為毫不知情;本所陳俊翰律師提出書狀、陳報證據並聲請傳喚證人,使法院認定傅先生非為本案之共同正犯,最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獲判無罪!
撰文者:睿誠法律事務所 陳俊翰律師

本所當事人Z先生於民國107年騎乘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因疏於注意未暫讓右方車先行,導致右方車輛駛出時不慎發生擦撞,且於擦撞後,Z先生的機車竟彈飛撞及該巷口之來往行人甲婦及乙婦,致二人肩部、膝部皆有擦挫傷等傷害,Z先生雖非有意傷及行人卻間接導致二婦受傷亦深感懊悔與歉疚。

然Z先生年紀尚輕,過去從未有過刑案紀錄,遇此意外中的意外已是茫無頭緒,乃委請有專業辯護經驗的陳俊翰律師協助辯護,經陳俊翰律師與Z先生會談後發現:Z先生係單親家庭,上有老母、下有一尚在就學之幼妹,為扛住家中經濟重擔,Z先生未能完成大學學業即休學外出工作,以負擔與母親同住的生活費用、房租等開銷,然二位受傷婦女竟都開出百萬元的高額賠償金,Z先生根本無力支付,因而無法而解。

在經過法院第一審簡易判決後,Z先生被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如此一來Z先生不僅需負擔罰金更需背負前科,Z先生自是無以承受,陳俊翰律師再向法院陳明,Z先生於肇事之時,乃主動向到場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應符合自首之要件,且於事發後積極欲取得二婦諒解及談和解事宜,但因二婦要求之賠償金實在太高而無力負擔;二則Z先生年紀尚輕收入微薄,尚維持家人一頓溫飽,實無力負擔原審判決易科罰金之金額,況若Z先生因無法支付易科罰金而入監服刑,家中頓時失去經濟支柱必然陷入困境,故請求法院衡酌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本案法官最終接受陳俊翰律師為Z先生陳明之辯詞,准予預知Z先生二年之緩刑,Z先生經此一事亦痛定思痛不敢再犯,於行車時更加留意路況,亦所幸有陳俊翰律師協助,方使Z先生獲判緩刑,只要緩刑期滿未經撤銷,Z先生就無需負擔罰金。也不需無端承擔過失傷害的前科紀錄!

本所當事人L小姐先前把錢借給朋友,朋友卻積欠許久都沒清償,經L小姐一再催討,朋友才向L小姐表示並不是不還錢,而是資產都卡在虛擬貨幣,而且因為銀行帳戶被鎖,沒辦法把虛擬貨幣換回新臺幣,所以也沒辦法清償借款,因此朋友向L小姐央求借銀行帳戶使用,等到虛擬貨幣順利換回新台幣後就可以把借款全數清償,L小姐念在雙方是結識多年的好友,認為朋友不會欺騙她,故果真前往銀行開戶並將新的提款卡及密碼都交給朋友。豈料,某日L小姐發現帳戶竟被列為警示帳戶,名下銀行帳戶全遭凍結無法使用,之後更是收到警察局通知L小姐到案說明,L小姐這才知道朋友原來拿著L小姐的銀行帳戶在網路上從事詐騙,而由於被害者之金錢都是匯入之前L小姐所申辦之帳戶,故地檢署也將L小姐列為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開始偵查,為洗脫罪名,L小姐立即找上本所陳俊翰律師,請求為其為偵查中辯護。

後透過陳俊翰律師的協助,幫助L小姐整理與朋友間的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等多項證據,使檢察官相信L小姐與該朋友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L小姐也是為了想拿回借出去的錢,才將金融卡及密碼交給朋友使用卻慘遭朋友詐騙,且因L小姐從中沒有任何獲利,也沒有任何詐取他人財物之意圖,最後成功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事情總算圓滿落幕,而L小姐也終於可以回歸正常的生活,再也不必擔心因自己輕信好友無端背上刑事前科,但L小姐從此也不敢再借錢給朋友,更別說出借銀行帳戶了。

Line @ 台北服務所 桃園服務所